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 張熙祥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1+1)×10×34元=680元)。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所載,其於102年7月起至103年12月止任職於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月薪為多少錢?(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依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月薪約21,221元,加計生活補助、租金補助7,900後為29,121元,惟聲請人每月支出為31,194元已逾其月薪,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不足費用係向何人支借或由何人負擔?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其承租人為 張信杏 如,非聲請人,復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總計有5人居住於其內,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租金給付之方式?是否均由聲請人一人負擔?理由為何?
五、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須支出手機費3,500元,請聲請人詳細述明為何需支出如此高額之手機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又聲請人所積欠債務僅為102,0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何不能清償之虞?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