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孝安具保人劉欣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劉欣怡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張孝安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