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受刑人甲○○因煙毒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嗣經假釋出監,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