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3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