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49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強制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33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淑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