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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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九號
原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利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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