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 王瑞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00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為終審法院,經終審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不服。茲查聲明人王瑞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九號判決,認聲明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法院關於該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聲明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一月,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後,聲明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四號刑事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聲明人就本院終審判決,竟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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