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抗告人 徐天賜 (原名 徐才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六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徐天賜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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