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明人 鍾政晃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鍾政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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