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9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鳳勤
周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發龍 、 徐陳森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壹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發龍、徐陳森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1,8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 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