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君揚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告被告胡君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19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0.7057公克),因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偵查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208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7057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