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政具保人蔡有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有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蔡有明因被告陳永政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居所合法傳喚,並去電囑請具保人轉知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為憑,足徵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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