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汶貴國際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君綸 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8月23日對原告送達,由原告受僱人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正確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