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宸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宸郡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
1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區○○路○段往龍新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區○○路○段○○○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注意後方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直行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左轉,適同向左後方由告訴人 鄭群呈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告訴人 梁雅茜 行經該處,因反應不及而2車發生擦撞人車倒地,鄭群呈因而受有左肩、雙手肘、雙膝擦挫傷、胸部挫傷等傷害;梁雅茜受有雙手肘、雙膝擦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許宸郡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鄭群呈、梁雅茜皆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渠2人之告訴,此除有本院
107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