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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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調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54號聲請人 張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紳豪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41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