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 蘇品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對訴訟救助遭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政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