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9號聲請人 許富喻 相對人 爍路 洋行即 張褘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爍路洋行即 張禕苓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爍路洋行即張褘苓」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