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879號債權人 韋保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環 、 鄭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明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併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鄭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鄭舜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是否於系爭支票背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