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 詹雅婷 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交通費2,0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加值證明…等)。
四、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五、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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