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請人 林春芳 聲請人 林少森 聲請人 林少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林少民 於民國108年4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之父母均已歿,聲請人於108年6月24日知悉得為繼承,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與被繼承人林少民之長子 林志強 ,共同提出繼承權拋棄聲明狀,並檢附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聲請人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少民係於108年4月6日死亡,惟被繼承人林少民之長子林志強,乃至108年7月30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收文章戳可稽,而經本院調查結果,被繼承人林少民之長子林志強至遲應在108年4月23日即知悉林少民於108年4月6日死亡之事,並非於108年6月24日始知悉,職是,林志強迄至108年7月30日方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即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乃非合法,應予駁回林志強之拋棄繼承聲明(本院另以裁定駁回林志強之拋棄繼承聲明),從而,林志強猶為被繼承人林少民之繼承人,則揆諸前開一之法律規定及說明,因被繼承人林少民尚有長子林志強仍為繼承人,故被繼承人林少民之兄弟姊妹即聲請人林春芳、林少森、林少華,現即非為繼承人,本院乃應予駁回聲請人林春芳、林少森、林少華之拋棄繼承聲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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