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5歲民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上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入境影響國家之安全及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來台從事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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