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九號
原告天○○
黃○○宇○○丁○○C○○卯○○酉○○
丙○辛○○住台北縣○○鎮○○里○○○○路○○號四樓巳○○住台北縣○○鎮○○里○○路○○號午○○住J○○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戌○○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子○○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七樓E○○住台北市○○區○○街○○○號庚○○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二樓戊○○住台北市○○○路○段○○○巷二二之二號二樓己○○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F○○住台北縣淡水鎮鳥里三四號D○○住台北縣淡水鎮鳥里三四號G○○住台北縣淡水鎮鳥里三四號申○○住台北縣○○鎮○○里○○街○○號未○○住台北縣○○鎮○○里○○路○○巷○弄○○號H○○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I○○住台北縣○○鎮○○路○段○○○號三樓K○○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八樓之五A○○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乙○住台北市○○路○○○巷○號B○○住台北市○○街○○巷○○號寅○○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玄○○住辰○○住亥○○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十一壬○○即承受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四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原告地○○○即承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二十之一號癸○○即承受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丑○○即承受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宙○○即承受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複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被告 鄭慶堂 即祭祀公業 鄭傳景 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訴訟代理人 朱金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鄭傳景家族譜。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