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證據如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二四六四四四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六一七○八六號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四一一○號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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