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證據如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四四七三號函乙份在卷可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