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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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8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丙○○○○○○、戊○○○○○○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