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與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10月29日上午9時25分許,乙○○、丙○○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欲向甲○○重施故技時,為甲○○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未得手。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業於95年5月14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敬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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