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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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5月16日將被告收押,茲本案業於95年6月28日宣判,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有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