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4年10月2日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保證金收據見偵緝字第887號卷第22頁),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警拘提未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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