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75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宋松璟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