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43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543號、99年度偵字第1465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55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