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此即所謂「程序從新原則」,故原審法院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核無不合。自訴人提起上訴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認應「程序從舊」云云,顯有誤會。本件自訴人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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