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七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應附具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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