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4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4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持有之海洛因1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2公克,有該院民國98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023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