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
(原名 蔡秀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該被告甲○○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逃匿,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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