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4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4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