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丙○○、丁○○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零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