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孫萍萍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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