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明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福港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