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 龐美玲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 律師被告 鄭添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