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