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原告貝斯特防火材料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淑惠 原告與被告堡沅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