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6年度簡字第2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同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96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同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95年度簡上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同條例罪案件,經板橋地院96年度訴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上各罪並經板橋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4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同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96年度訴字第19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鈞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裁判撤回上訴確定,另犯同條例案件,經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經鈞院98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於民國96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裁判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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