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長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長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長福因犯加重竊盜罪、竊盜未遂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撤回上訴確定、加重竊盜罪及竊盜未遂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0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犯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4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書誤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竊盜罪,且誤載加重竊盜罪部分撤回上訴)。上開五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茲楊長福於100年10月7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明俊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