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蓮通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蓮通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7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薛慧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