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清泉
陳清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
鍾亦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郭文影
陳孟玄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