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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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請人 李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相對人 李林美環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3月31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