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哲綸 聲請人 杜家齊 相對人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相對人特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上列當事人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尚未連帶履行給付聲請人李哲綸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聲請人杜家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桃園市○○區○○路○○○號7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李哲綸103,166元及聲請人杜家齊84,998元,並於107年1月10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款,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年12月28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堪認兩造確係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李哲綸其標的之金額超過10萬元未滿10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三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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