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灝鈞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灝鈞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灝鈞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係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高達3公斤,堪認有逃亡之虞。復因另一遭起訴之共犯 陳馨蓮 否認犯行,被告先前亦已供稱共犯陳馨蓮並不知情,有勾串另一共犯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羈押3月,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8月8日訊問被告,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必要性復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故應自107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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