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乙○○間請求薪資事件(本院台中簡
易庭96年度中勞簡字第5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
准予法律扶助,業據聲請人提出居留證及協議書、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各1件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