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乙○○被告壬○
己○○庚○○丁○○甲○○○丙○○戊○○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己○○、庚○○、辛○○、戊○○、丁○○、甲○○○、丙○○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張添森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壹捌伍伍地號、地目建、面積玖玖陸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鄉○○段○○○○○號、地目建、面積九九六平方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五八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壬○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一四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一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庚○○、辛○○、戊○○、丁○○、甲○○○、丙○○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D部分、面積一二六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取得,並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99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張添森於民國85年2月20日死亡,被告己○○、庚○○、辛○○、戊○○、丁○○、甲○○○、丙○○(下稱被告己○○等7人)為其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基於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己○○等7人辦理繼承登記,以及准予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陳述及聲明:
(一)被告壬○則以:不同意依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案分割,本件分割應以臨路呈東北向西南方向分割為宜等語。並聲明:
同意分割。
(二)被告己○○等7人則以:同意依附圖二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同意分割。
三、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原告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張添森於85年2月20日死亡,被告己○○等7人為其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應認屬實。是以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訴請被告己○○等7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張添森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等語,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證,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及C部分,為被告壬○所使用之加強磚造3層房屋及磚造平房,且系爭土地西南面鄰彰化縣秀水鄉通路巷,可作為對外通行之用等情,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勘驗明確,作成勘驗筆錄在卷可考,復為到場當事人所不爭執,應認屬實;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案,除被告壬○外,其餘被告均稱同意依該方案分割,且被告壬○雖辯稱本件分割應以臨路呈東北向西南方向分割為宜云云,然其亦未提出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且如依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分割,被告壬○前揭所使用之加強磚造3層房屋,應可獲得保留而免於拆除,且該3層房屋旁尚留有空地,與留作道路使用之附圖二編號D部分有相連貫,對外方有適宜之聯絡;又如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分割後之土地,各坵塊均呈長方形,便於利用,在客觀上對各共人亦無不利之情形,自屬妥適,故自以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可採。爰諭知分割方法如主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附表:
┌────────┬──────────────┐│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張添森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6││己○○、庚○○、│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6││辛○○、戊○○、│││丁○○、甲○○○│││、丙○○││├────────┼──────────────┤│壬○│2/3│├────────┼──────────────┤│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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